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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储改革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新疆粮食 昨天北酸脚杆

时间:2023/02/02 15:44:1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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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储改革

为规范基金管理,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粮食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联合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基金操作规程》)。自治区粮食局编写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现连载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基金规模。基金规模8亿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出资4亿元,地方政府出资0.8亿元(各地出资详见附件1),企业出资3.2亿元(企业视实际资金需求可追加规模)。

第八条 基金账户鹿葱。自治区财政厅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分账明细核算各级政府出资基金;企业在贷款银行开设信用保证金专户,缴存企业出资部分。

第九条 基金利率。基金存款执行优惠利率。

第十条 基金归集。自治区级财政出资由自治区财政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地方政府出葫芦岛资由地(州、市)政府负责筹集。自治区财政和地方政府出资统一缴存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企业出资缴存到贷款银行信用保证金专户。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按贷款申请额度3-5%缴存基金,其他企业按贷款申请额度6-10%缴存基金。基金缴存起点额度为100万元,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可适当放宽。企业缴存的基金必须是企业自有资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资金出资。

第十一条 基金合作银行。基金合作银行为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高画眉草。农业发展银行为小麦收购贷款开通绿色通道,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坐支基金。

第十二条 基金利息。基金产生的利息包括:企业缴存资金产生的利息和政府出资产生的利息。企业缴存基金产生的利息归企业所有。政府出资产生的利息用于增加基金资本金,部分利息收入可用于基金管理性支出。

第十三条 基金终止。基金存续期暂定三年,期满后如需延长,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基金终止后,自治区基金管理小组负责组织清算,按照各级政府出资份额退还。

来源 / 新疆粮食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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